河北石家莊衡器地磅廠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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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4-07-24 13:47:43 作者:qicheheng
去年12月初,被告人許某將通過互聯(lián)網(wǎng)購得的“地磅干擾器”秘密安裝在某糧食收購點地磅上。同年12月10日至25日期間,許某先后多次向糧食收購點出售水稻共38車,其通過操控事先安裝在該收購點地磅上的“地磅干擾器”,增加水稻重量共110125.63公斤。[析案]被告人許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。從犯罪手段來看,許某采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。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: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騙行為→對方產(chǎn)生或者繼續(xù)維持錯誤認識→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(chǎn)→行為人即得財物。本案被告人通過操縱地磅干擾器,在糧食稱重過程中虛高糧食重量,被害人基于地磅上的稱重顯示,陷入了錯誤的認識,并且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自愿處分增重部分的糧食,許某最終得到這部分糧食,完全符合詐騙罪構成。許某這一系列行為雖然都是秘密進行的,但是其手段并不是秘密竊取,被害人不但知曉被告人的這一正常的出售糧食的行為,而且還因為被告人許某的欺詐行為產(chǎn)生錯誤認識而積極參與其中。從交付財物的行為來看,詐騙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財產(chǎn)的犯罪,這種有瑕疵的意志是由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而產(chǎn)生。本案中,被告人許某使用干擾器,在稱重的時候遙控干擾器增加顯示器上的重量,受害人本應該支付相應的水稻對價,但是由于被告人的欺騙行為,使受害人多支付了增加部分的對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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